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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申請本公司線上交易會員,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先詳讀線上保單服務約定條款、保單借款重要告知事項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線上保單服務約定條款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為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聲明同意下列事項:(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為五日)

壹、共同適用條款

一、 本申請書之「線上保單服務」係指本人以甲方所交付之密碼,經由甲方所指定之網頁或其他利用電信訊號方式,無須親赴甲方營業處所,即可直接取得甲方所提供之下列服務:
(一) 藉由網際網路申請「保單內容變更」。
(二) 藉由網際網路申請「保單借款」。
(三) 藉由網際網路申請「網路投保」。
(四) 以電子郵件寄送之「電子通知單服務」。
二、 本人同意於「線上保單服務」所提供服務項目,甲方將依照各險種可辦理變更項目提供服務內容。
三、 本人透過下列方式提出申請使用本服務,依甲方規定辦理並審核通過後,經核發密碼函後生效。
(一) 親臨甲方各地服務櫃檯:本人可立即取得密碼函或選擇郵遞至本人於本申請書上指定之密碼函寄送地址。
(二) 網路申請:本人申請後,由甲方發送動態密碼(OTP)至本人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進行身分確認,完成確認後,甲方將密碼函發至本人電子郵件信箱。
為確保密碼之安全,於收到甲方核發之密碼函並經啟用後,應立即登錄甲方網頁進行密碼修改。且為確保權益,於甲方郵寄密碼函後三十日內,若本人仍未進行密碼修改,應先撥打0809-000-550與客服人員確認後,始可登錄甲方網頁進行密碼修改。本人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未使用本服務,須重新完成身分驗證程序使可繼續執行甲方所提供的線上保單服務。
四、 本人同意按照甲方之線上保單服務相關申請規範辦理並同意遵守甲方就該服務所訂定的相關作業規定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對於辨識帳號及密碼之時機或要求等;前述的規定或規範,若日後有變更或修改者,仍願遵照最新公告或通知之規定或規範,甲方不須逐一個別通知。本人充分瞭解使用線上保單服務目前可辦理保單內容變更、保單借款、網路投保、電子通知單服務及未來經甲方同意提供之其他服務事項,惟本人須相對承擔各類線上保單服務之可能衍生風險。本人如認無使用需求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線上保單服務。
五、 本人同意甲方得視實際作業情況隨時增減調整所提供之線上保單服務項目並基於風險考量、電腦系統或其他突發狀況得(暫時)停止線上保單服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未來甲方增減調整線上保單服務項目並公告於甲方網頁,無須另行書面通知本人,本人不得以欠缺書面為由,否認增減調整線上保單服務項目所辦理之任何保單服務之效力。
六、 本人同意對於線上保單服務密碼、帳號、憑證、軟硬體等,負完全保管之責且若因故洩漏予第三人致為線上保單服務時,仍由本人負已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之責,絕無異議。
七、 本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約定事項;甲方欲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或違反本約定事項第九條時,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 本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 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 本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而移除線上保單服務資格前已執行之線上保單服務網路委託或傳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八、 本人確實瞭解本線上保單服務有可能因傳輸方式致生交易風險,若有傳輸錯誤、交易資料遭竄改或識別資料遭竊取,經甲方知悉時,甲方有權得以正確之資料予以修正適用。
九、 甲方及本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且線上保單服務由本人操作使用,若發現線上保單服務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授權偽冒使用的情形時,本人將立即以電話及書面通知甲方停止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且甲方若查覺線上保單服務異常使用狀況時(包括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或2.甲方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甲方有權得先行暫時停止或不執行線上保單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同時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一通知本人再次確認線上交易。 於收受本人停止交易之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線上保單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因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本服務係經本人申請及被保險人同意,以本人所有有效契約為本項服務交易對象,包括日後本人以同一被保險人向甲方投保生效、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或因變更要保人使該保險契約符合本項服務交易對象之有效契約亦屬之。
十一、 本人每次執行本服務,皆視同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已同意之(無須被保險人同意之項目不在此限)。本人與使用人必須為同一人,甲方不負有查證使用本服務之人是否為本人之義務。
十二、 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之密碼輸入錯誤次數累計達五次時,即自動停止線上保單服務;本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甲方提供之方式重行申請補發密碼。
十三、 本人同意使用線上保單服務,應以所傳遞、接收及交換之訊息及記錄為認可之表示方法,本人嗣後不得以該筆之線上保單服務欠缺書面而主張不成立、無效、拒絕承認其效力或不受該訊息或記錄內容的拘束。
十四、 本人及甲方同意妥適保存所有線上保單服務之傳遞、接收及交換之訊息或交易明細表;如因線上保單服務致生爭議時,本人應檢附相關資料作為憑證。本人如未保存時,以甲方主機留存之記錄為準並推定甲方之記錄為真正。 甲方或公信第三者對該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應依『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之規定。
十五、 甲方接收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同時回覆本人處理訊息,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要保人。
十六、 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訊息(電子郵件或網站查詢記錄或……)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甲方查明。
十七、 因網際網路傳輸、電腦系統運作、電力中斷、不可抗力事變或其它突發狀況,致使本人使用之線上保單服務無法完成,本人同意改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與甲方聯繫並於前述狀況排除後始得辦理線上保單服務。 因前述事由致無法為線上保單服務,本人概不得向甲方主張違約或要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 本人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之措施,以確保本人經由電腦接收之訊息、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且不洩漏予第三人。
十九、 使用線上保單服務時,如有退費或相關作業之給付時,本人同意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並匯入本人指定匯款帳戶,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此帳戶交易的安全將由本人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十、 本人使用線上保單服務若有安裝所需之電腦硬體、軟體、電訊設備以及其它相關網路設備,其所需費用、風險或維護由本人自行負擔且不得有藉此測試或入侵甲方電腦系統之行為。
二十一、 非可歸責於本人致第三人破解帳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甲方負擔其危險。
二十二、

本人同意本線上保單服務以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收費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本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或線上保單服務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本人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甲方仍以保險契約所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甲方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甲方對本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本人同意以本申請書所指明之電子郵件為相關電子訊息之通知,如有變更時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電子郵件為電子訊息之通知;如要保人未辦理電子郵件變更時,甲方仍以本契約中要保人載明之電子郵件或最後通知甲方之電子郵件為電子訊息之通知。

二十三、 本人同意甲方得取得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將個人資料於本線上保單服務之目的範圍為使用、國際傳輸及提供必要相關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銀行或信用卡機構),供其電腦處理、蒐集並作為辦理執行法令規範及洗錢防制事宜之用。
二十四、 本人同意甲方得針對相關線上保單服務之資料內容及訊息為彙整分析並由服務人員依前述資料或實際狀況提供保險理財規劃建議。
二十五、 本人及甲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線上保單服務而取得之他方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與保險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十六、 本申請書自甲方審查通過之日起有效。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有權停止本線上保單服務之提供,本人須俟甲方完成必須之作業與符合甲方保險契約自動化交易服務條件後始得恢復使用本服務之資格:
(一) 經甲方視實際情況通知本人定期重新書面申辦本線上保單服務而逾期未完成更新申辦者。
(二) 本人喪失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資格者。
(三) 本人違反本線上保單服務之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十七、 關於本申請書所規範之一切事項,或約定事項有未臻完善之處,甲方得與本人共同協議調整本服務內容,經雙方同意後,本人與各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皆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甲方辦理相關事項。
二十八、 關於本線上保單服務之規定,除有書面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貳、保單借款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外,在本人申請保單借款之情況,本人茲聲明同意下列「保單借款約定條款」之各條規定並履行義務。但「保單借款約定條款」經甲方公告或通知為修訂(含借款利率上下限標準等),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本人續為線上保單服務之保單借款的使用,其該筆保單借款應以修訂後之「保單借款約定條款」當時規定為準。

【保單借款約定條款】

一、 借款期間自保險公司給付借款金額之日起至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 本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保險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二、 保單借款最高可借額度係依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其各商品可借款之最高成數如下:
(一) 台幣傳統型商品/台幣利變壽險: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75%~90%範圍內,但保單條款有另行約定為一定百分比者,其比率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保單借款上限表」。
(二) 台幣利變年金/台幣萬能壽險: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
(三) 台幣投資型商品:借款當日台幣帳戶價值總額之50%。
(四) 台幣吉利系列商品:借款當日外幣帳戶價值之50%或投資起始日約定外幣帳戶價值之50%,二者取小值,依借款當時計算台幣帳戶價值之匯率換算台幣金額。
(五) 外幣傳統型商品/外幣利變壽險: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5%範圍內,但保單條款有另行約定為一定百分比者,其比率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保單借款上限表」。
(六) 外幣利變年金/外幣萬能壽險: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5%。
(七) 外幣投資型商品:借款當日外幣帳戶價值總額之50%。
(八) 外幣連動債商品:借款當日外幣帳戶價值之60%。
三、 本次借款之利率依保險公司核定之利率為準:
保險商品 借款利率說明
台幣傳統型商品 保單預定利率+加碼幅度,上限6.25%。
加碼幅度:
保單預定利率<=2.5%:加碼1.5%
2.5%<保單預定利率<=3%:加碼1%
3%<保單預定利率:加碼0.5%
台幣利變壽險 取大(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註1))+加碼幅度,上限6.25%。
加碼幅度:
取大(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2.5%:加碼1.5%
2.5%<取大(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3%:加碼1%
3%<取大(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加碼0.5%
台幣利變年金/台幣萬能壽險 宣告利率(註2)+1%,上限6.25%。
台幣投資型/台幣吉利系列商品 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註3)+1%,上限6.25%。
※本年度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3.28%,借款利率以4%計算
外幣傳統型商品 保單預定利率+1.5%,上限9%。
外幣利變壽險 取大(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註1))+1.5%,上限9%。
外幣利變年金/外幣萬能壽險 宣告利率(註2)+1.5%,上限9%。
外幣投資型商品/外幣連動債商品 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註3)+2%,上限9%。
富邦人壽(國際)環球多利萬能終身壽險(FUC) 宣告利率(註2)+0.5%,上限9%。

註1: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註2:宣告利率係指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月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註3: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係為壽險業就其一般帳戶「各非利變型商品之預定利率」及「各利變型商品之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孰高者」,按對各保險商品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金額,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利率。

四、 惟前項之借款利率嗣後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保險公司得為調整並自公告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計息:
(一) 因法令修正而須調整時,保險公司得自法令公佈調整之日起按法令規定之新利率計算之。
(二) 因市場狀況變動致保險公司需調整借款利率時,其利率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當年度的平均放款利率調整幅度。前述銀行如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或取消,保險公司得另行選取銀行替代之。
(三) 本條之借款利率調整內容,應在保險公司網站或以與本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
(四)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單借款繳息通知單或保險費繳費通知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本人。
五、 本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並以本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後之餘額支付予本人,本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本人收執,本人同意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均不須歸還。 本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並以本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後之餘額支付予本人,本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本人收執,本人同意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均不須歸還。 本人並充分瞭解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份重新計算利息。
六、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開始計息每日依保單借款年利率採單利計算,借款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保險公司自行繳納,但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 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七、 清償保單借款之優先償還順序,依序為1.費用2.利息3.本金。若參與保單借款專案,則清償借款本金之優先償還順序依借款專案規定辦理。
八、 本契約借款未償還前,若保險公司依本契約條款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本人,逕先行扣除未清償之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若本契約辦理減少保額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得重新計算可借款之金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前述可借款之金額時,本人應依保險公司之通知清償其差額。若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保險公司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無須再行通知。
九、 本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保險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本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本人得申請辦理復效,全部或部分清償保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十、 投保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投保投資型保險者,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之九成,且本人未於保險公司通知之期限內償還借款本息或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將得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
十一、 本人同意使用線上保單服務辦理保單借款,如單張保險契約之可借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元時,不列入總可借金額之範圍內。單張保險契約單次借款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上限不得逾新台幣壹佰萬元,且不得逾該保險契約之最高可借金額。
十二、 經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之保險契約,其所擔保之範圍,包括甲方因聲請保單借款所生之一切債權,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其所擔保之債權,應於最高限額質權設定後[三十]年確定。除另有約定外,設定最高限額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 設質保險契約發生終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二) 本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已發生之保單借款金額。且於確定後,除另行辦理保單設質作業外,甲方亦不繼續核准貸款。
(三) 甲方拒絕繼續核准貸款予本人,經本人請求確定者。
(四) 設質保險契約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扣押,且執行法院通知甲方者。但設質保險契約之扣押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五) 發生相關法令所定之確定事由時。
十三、 「線上保單服務」中之保單借款數額一經進入本人指定帳戶時,即已完成保單借款金額之給付,除於該日起算利息外並由本人依相關約定負保單借款之責。
十四、 本人瞭解並同意保單借款之最高成數以保單借款約定條款為準,甲方製發之「外幣保單借款約定批註條款」將於臨櫃交付或以平信寄送予本人。

參、保單內容變更線上服務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及保險契約條款規定外,使用保單內容變更線上保單服務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人(含由第三人)使用帳號、使用者密碼經由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傳輸之委託,均視為本人之有效指示,甲方得據以執行。
二、 本人瞭解凡傳輸帳號及使用者密碼即可進入甲方網際網路交易系統,一經傳輸完成即視為完成申請,其線上保單服務限制應以甲方最新規定為準,凡不符服務規定,甲方得不予執行。
三、 本人同意於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前,應先查閱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之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於交易執行完成後主動於甲方網際網路保單服務系統查詢交易結果。
四、 線上保單服務之各筆服務項目之內容以保單條款及甲方公布之作業規則為準。
五、 甲方依保單條款規定對繳付之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及保險成本且有關保費之繳付依保單條款規定。
六、 甲方於實際收到該筆保險費後,概以保單條款規定投資時點予以進行投資配置。
七、 本人同意使用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通知甲方。
(一) 於該筆資料傳輸送出起24小時內,本人未收到該線上保單服務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
(二) 本人已收到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方式為之),但通知內容非本人所為之指示或其它不符情況;
(三) 本人得知其帳號、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八、 本約定事項未規定事項,悉依據原保單契約條款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 凡涉及投資標的交易之作業項目,在當日(例假日除外)下午6:00前委託受理且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以當日為受理基準日;逾期或例假日則以本公司次一營業日為受理基準日,但保單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且若前一筆基金交易作業項目尚未完成,須待基金交易作業完成後,方得執行下一筆基金交易。

肆、電子通知單服務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及保險契約條款規定外,使用電子通知單服務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電子通知單包含但不限於帳戶價值通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通知、傳統外幣保單週年通知、非人工收取之「續期保費送金單」與「保單借款利息繳息收據」。日後經甲方開放之新增項目,請參閱甲方網站公告。
二、 本項服務所約定保單未來若變更要保人者,除經要保人申請終止,否則不影響本服務之效力。惟新要保人須同時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E-mail)、行動電話。
三、 本人同意甲方將第一項範圍內之送金單或通知單寄送至本申請書所填寫或保單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未提供電子郵件信箱(E-mail)者,則寄至行動電話,日後於其他文件中所填寫的電子郵件信箱(E-mail)或行動電話與本申請書所載不符時,甲方得以本人最新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或行動電話進行通知。
四、 日後若依法令、條款或主管機關規定,前述電子化通知服務須以書面方式寄送者,甲方逕改以書面方式進行寄送,不再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五、 本服務係經本人申請,將以本人所有有效及停效保單為本項服務之適用範圍,並包含日後以同一本人向甲方投保生效之保險契約。

保單借款重要告知事項

借款人(即要保人)倘已詳細閱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作「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並確實瞭解該告知書內容及辦理保單借款時借款人之相關權益及應注意事項者,敬請務必於下方簽名欄中親自簽章確認,以利後續借款辦理。

壹、 「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一、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二、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三、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四、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 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單借款本息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貳、 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一、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二、 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作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三、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四、 借款人清償保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參、 借款人辦理保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
一、 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
二、 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不須歸還。
三、 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份重新計算利息。
肆、 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一、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二、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三、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伍、 保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陸、 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一、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二、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柒、 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捌、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絡方式:免付費專線:0809-000-550 富邦人壽官網:www.fubon.com

借款人如以其所申請借款之金額再行購買保險公司其他商品之權益說明。

一、 借款人可能因循環財務槓桿操作方式而擴張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借款人請留意相關風險,審慎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
二、 借款人如以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借款,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本息,或因投資型保險商品帳戶價值持續下跌,致未償還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將可能依保單條款約定處分投資標的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而有告知書第肆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
三、 借款人如以保單借款資金再另行投保投資型商品,如借款人擬以財務槓桿方式用該新保單之投資本金或收益償還借款本息,因投資型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且其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收取、匯率波動或投資績效變動等因素造成損失或降低為零時,借款人將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亦將有告知書第肆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請借款人留意。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以下事項:富邦人壽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行動電話號碼、裝置資訊(例如:您的硬體型號、作業系統版本、裝置的唯一識別碼,以及包括行動電話號碼在內的行動網路資訊)、SIM卡資訊及所屬電信業者等資料,詳如相關畫面所載),係為提供人身保險相關服務及執行、申訴及爭議案件處理、辦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業務及委外業務之執行等目的。 所蒐集之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內,以合於法令規定之方式,供富邦人壽、申訴及爭議處理機構、業務委外機構、臺灣網路認證(股)公司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於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處理及利用。您可以透過書面或致電富邦人壽客戶服務專線(電話:0809-000-550)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行使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刪除之權利,惟富邦人壽依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若您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富邦人壽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